更新:2024-09-09 10:50:12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洪小棠 8月26日,證監會上海證監局披露了一份基金“老鼠倉”罰單。
經濟觀察網從多位業內人士及接近華安基金的相關人士處獲悉,該罰單涉及的張某為華安基金前基金經理張亮。
“老鼠倉”曝光
罰單顯示,張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在上海市靜安區。張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擔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決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張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經理并從公司離職。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張某因職務便利知悉與A基金有關的投資決策、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
從該份罰單披露的信息可見張某的操作過程。
罰單顯示,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張某控制了“閆某”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其配偶劉某具體操作“閆某”廣發證券賬戶進行相關下單交易。
這期間,“閆某”的廣發證券賬戶買入滬深兩市股票共656只,與A基金趨同買入股票393只,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占比59.91%;趨同買入金額為6.66億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59.80%,賬戶趨同買入盈利金額為1,566.26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張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申辯
對于上述內容,張某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
一是對張某的首次詢問談話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當排除該證據。
二是認定張某控制“閆某”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的證據不足,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三是“閆某”證券賬戶部分案涉股票在趨同交易期間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時機等,說明相關股票系劉某基于自身交易習慣及公開信息等自主決策買入,與張某無關。
對于張某的申辯意見,上海證監局經復核認為:
一是相關詢問談話程序合法合規,已由張某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張某在詢問中對個別問題的解釋不影響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
二是張某控制“閆某”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這一事實,有張某提供的交易手機、銀行卡以及相關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張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是張某主張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系劉某控制“閆某”證券賬戶自主決策操作,該申辯理由沒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且不能合理解釋客觀存在的股票趨同交易情況。
因此,上海證監局對張某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判罰
根據罰單,張某作為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所得金額大,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
1、對張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566.26萬元,并處以1,566.26萬元罰款。
2、對張某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是誰?
該份罰單引起業內熱議,張某的真實身份也引起廣泛討論。
經濟觀察網從多位業內人士及接近華安基金的相關人士處獲悉,張某為華安基金前基金經理張亮,所涉基金為其管理的華安國企改革A。
從上海證監局披露的相關信息,張某與華安基金前基金經理張亮的信息存在重合之處。
根據公開資料,張亮于2018年10月31日起管理華安國企改革,2022年8月5日離職。
2022年7月經濟觀察網曾報道,華安基金旗下正在發行的新產品—華安品質甄選混合基金,在發行期間突然遭遇部分渠道通知停止銷售的情況,彼時該基金的擬任基金經理正是張亮。(詳見:http://www.eeo.com.cn/2022/0715/543775.shtml)
當時經濟觀察網從華安基金內部人士處了解到,當時確實部分渠道通知已經認購該基金的客戶做撤單處理,原因或系渠道考慮到基金經理存在不穩定因素,出于售后問題暫停發售。
隨后的8月5日,張亮因“個人原因”卸任所有產品,且不再轉任該公司其他工作崗位。
根據Wind數據,張亮離職前管理4只基金配資炒股優質平臺,合計管理規模為75億元。其管理的代表產品是華安國企改革A。該基金在張亮管理的3年多時間里,任職回報率為231.82%,年化收益率為37.52%。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在線配資公司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