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4-08-19 11:07:47
武漢金凰百億假黃金案余波難平杠桿配資。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2023年12月,時任東莞信托總經理陳英一審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訴判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東莞信托向武漢金凰發放貸款34億元,目前仍有28.66億元沒有歸還)。對此,陳英當庭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信托百佬匯記者據此聯系東莞信托,但截至發稿時未獲回應。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王唯寧向信托百佬匯記者表示,對陳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可從三個視角進行分析:其一,陳英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二,本案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陳英的個人行為,還是東莞信托的單位行為;其三,本案中,陳英是否屬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適格主體。
01
刑事律師解析本案
根據澎湃新聞,2023年12月,時任東莞信托總經理陳英一審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訴判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法院認為,2018年12月入職東莞信托的陳英,通過參與相關會議“個人力排眾議,違反國家規定”強行力推了與武漢金凰包括2018年8月、9月以及2019年1月的三筆貸款發放,屬于個人意志的體現,其以自然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陳英當庭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東莞市中院審理。
王唯寧分析,本案中,陳英作為曾經的東莞信托總經理,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落入《刑法》規制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結合現有信息,律師認為,對陳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可從以下視角進行分析:
第一,陳英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從公開信息來看,陳英的涉案行為主要有引入武漢金凰項目、力排眾議推進貸款、主導修改驗金方案并審批放貸業務三類。無疑,該等行為確實導致了武漢金凰項目得以放貸成功、造成事實風險,但評價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僅以結果論,而應當回歸到是否出現違反國家規定的操作這一根本上。根據《刑法》規定,“國家規定”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即其范圍相當狹小;司法實踐中,為了明確判斷標準,司法人員常常援引《貸款通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定。本案中,對陳英的責任認定,應當嚴格審查其在引入項目、推進貸款、審批放貸中,是否存在違反信托行業放貸規定的具體操作,但當前有限的公開信息并未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
第二,本案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陳英的個人行為,還是東莞信托的單位行為?有新聞報道稱,判決書認定“本案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主要體現在陳英個人力排眾議,違反國家規定強行力推與武漢金凰公司的貸款業務,屬于個人意志的體現”。然而,公訴機關也提到,陳英在有關會議上進行表態力推金凰項目,即放貸前東莞信托曾經召開有關會議;陳英個人辯解中也提到第三筆貸款是按照“既定決議”發放。那么,所謂的“力排眾議”,是否足以成為認定陳英以個人意志違法放貸的證據?刑事案件中,對于個人意志還是單位意志的判斷,重要的依據是:是否經過集體決策程序。而本案中,召開集體會議、形成既定決議,都是存在集體決策程序的體現,即便陳英的個人意見在其中起到關鍵性作用,也不能否定其個人意志上升為集體意志的最終結果,何況陳英在第一筆、第二筆放貸中都尚且未接到實際任命,其在東莞信托的會議中,是否有實質改變集體決策的影響力,有待商榷。此外,陳英并未被以受賄罪追究責任,可以推知其在金凰項目的決策過程中,較大概率并未獲取個人非法利益。如上述情形屬實,那么東莞信托以單位名義、經過單位集體決策、為追求單位利益而放貸,應當認定為單位行為。
第三,本案中,陳英是否屬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適格主體?《刑法》明確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然而,在本案第一筆貸款發放時,陳英尚未正式入職,不符合這一主體要求。另外,如果本案的違法放貸被認定為單位行為,陳英是否屬于應為此單位行為負責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是有待進一步審查的問題。
02
假黃金要案回顧
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4年5月28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金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渤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及賈志宏等18名被告人合同詐騙、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職務侵占、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對被告人賈志宏以合同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二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對被告單位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金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渤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判處相應罰金。
公開資料顯示,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黃金首飾制造商之一,也是湖北最大的黃金加工廠。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多家金融機構質押了大量黃金進行融資。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違約后,債主將質押的黃金拿去檢驗,發現竟然是“金包銅”的假黃金。憑借這些表面鍍金、內部成分為銅合金的假黃金,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共獲取了金融機構約200億元融資,未到期融資額約160億元,對應質押黃金超過80噸。
對于上述提到的具體數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在此次發文中提及。
上述事件成為金融行業的一次重大風險教訓。2020年7月16日,原銀保監會風險處置局相關人士表示,武漢金凰假黃金事件,牽涉多家銀行、保險和信托機構,除了企業本身的原因外,也暴露出一些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形同虛設。據了解,公安、司法機構已經介入,銀保監會也在指導相關銀保監局對涉及業務進行全面排查,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銀保監會也會結合公安、司法部門結果依法查處,同時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主體責任,防止風險外溢。
03
東莞信托深受重創
武漢金凰假黃金風波是東莞信托無法回避的傷痛。
2021年7月,東莞信托公告稱,陳英不再擔任公司總經理和董事職務。在這份公告中東莞信托并未按照常例對陳英在任期間的工作表示感謝。
2021年8月,東莞紀檢監察網發布公告稱,東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曉雯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接受調查。公告中并未提及黃曉雯具體所犯何事,但消息一出,外界再度將目光投向了東莞信托此前爆出的武漢金凰假黃金案。
2021年初黃曉雯才調任東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在此之前,黃曉雯在東莞信托曾擔任過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任職時長達6年有余。而武漢金凰假黃金案正是在其任期內發生。
假黃金風波之后,東莞信托經營數據有很大波動。
2018年至2020年,東莞信托的營業總收入分別為9.18億元、10.99億元、11.61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1.14%、19.68%、5.62%;歸母凈利潤分別為4.64億元、5.01億元、5.1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7.57%、7.91%、3.07%。
2021年及2022年,東莞信托分別營業總收入7.44億元、3.25億元,同比分別下跌35.93%及56.35%;歸母凈利潤分別為0.77億元、0.32億元,同比分別下跌85.09%及58.49%。
2023年,東莞信托實現營業總收入2.33億元,同比下跌64.02%;歸母凈利潤0.55億元,同比增長71.54%。截至2023年年末,東莞信托信托資產規模超700億元,較2023年初略有下降。其中,集合資金占據主流,規模超450億元。在過去一年中,公司單一資金顯著縮量,但財產類信托資產增幅明顯。
校對:楊舒欣杠桿配資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在線配資公司觀點